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如何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条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等一系列材料,劳动行政部门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企业也有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虽然是以综合周期来计算工作时间,但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另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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