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如何完善?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清算等一系列工作,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反思和重塑的地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或机构。他们就像是破产企业的“管家”,要确保企业的财产得到妥善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制度有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一规定体现了法院在破产管理人选任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监督和异议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选任机制不够完善。目前主要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虽然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但可能存在透明度不高的情况,容易引发债权人的质疑。此外,管理人的报酬确定和支付方式也不够合理,可能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公正性。 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优化选任机制。可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选任程序,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到破产管理工作中来。同时,加强对选任过程的监督,确保选任的公正性。 二是完善监督机制。除了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明确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三是合理确定报酬。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管理人的工作绩效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可以设立报酬基金,确保报酬的支付有稳定的来源。 四是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日益复杂的破产案件处理工作。 总之,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不断改革和创新,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