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哪几类?


审判监督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的裁判,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类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类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法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