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审判制度是什么?


我国实行的审判制度包含多个方面,这些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首先是两审终审制。简单来说,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就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合议制也是重要的审判制度之一。它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这一制度能够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确保案件得到更公正、准确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他们需要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以及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公开进行。这意味着公众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新闻媒体也可以进行报道。公开审判能够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不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此外,我国还实行审判监督制度。它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为纠正错误的裁判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