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如何解读?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而作出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当犯罪分子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时,根据该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新罪的判决方面,如果新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应当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关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此外,对于新罪所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并罚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精神,一般是将两者进行并罚,但具体的并罚规则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比如,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总之,《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能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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