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采购法》第十五条该如何释义?

我在做采购相关的业务,在查看《采购法》的时候对第十五条不太理解。想知道这一条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对于我们这些从事采购工作的人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且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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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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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首先,来解释一下“采购人”这个概念。采购人就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采购需求并且依法进行采购行为的主体。这里的采购,指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家机关”,这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比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采购各种物资、服务等,以保障正常运转,当涉及到政府采购范畴时,就属于采购人。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像学校、医院等,在采购教学设备、医疗器材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时,就扮演着采购人的角色。 “团体组织”,一般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比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如各类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符合条件的采购时,也属于采购人。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范围,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奠定了基础。它使得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能够清楚界定谁有资格进行采购,从而便于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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