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该如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涵盖,原《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对应《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下面为你进行详细释义。 首先来看法律条文内容,《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面对这一条文进行解读。本条规定主要是关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以及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 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里,让与人要做的事儿可不少。一方面要按约定给对方提供技术资料。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台复杂的机器,卖家得把说明书、操作手册这些资料给你,让你能顺利使用机器。在技术转让中,这些技术资料就是受让方了解和使用技术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让与人还要进行技术指导。就像你买了机器后,卖家派人来教你怎么操作、怎么维护一样,在技术转让中,让与人要指导受让方正确运用技术,确保受让方能够真正掌握和使用该技术。同时,让与人要保证技术具有实用性和可靠性。也就是说,这项技术得是能够在实际生产或者经营中发挥作用的,并且能稳定地达到一定的效果,不能是华而不实的东西。此外,让与人还得承担保密义务,不能把技术秘密泄露给其他人。 对于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来说,同样要履行上述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指导、保证技术实用性和可靠性以及保密等义务。不过,这里有个特殊规定,就是许可人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不限制其申请专利,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这是因为申请专利是一种合法的保护技术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不能申请专利,那么许可人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这些义务,比如没有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或者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无法正常使用技术,那么就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例如,如果因为让与人没有提供关键的技术资料,使得受让方的生产停滞,那么让与人可能要赔偿受让方因生产停滞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