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如何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是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这有利于明确交强险相关规定中的概念,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整个条例。以下为你详细解读该条规定。 首先来看“投保人”,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指的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且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个和保险公司签了交强险合同,还得掏钱交保险费的人,这个人可以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就是车主;也能是管理人,比如帮车主管理车辆的人。这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对于合同订立和义务履行的规定也是相呼应的,都强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接着是“被保险人”,它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这里涵盖了两类人,一类是投保人自己,另一类是经过投保人允许来开车的合法驾驶人。这一规定很重要,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到保险赔偿等问题,明确被保险人的范围能让赔偿更准确地落实。在实践中,如果不是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出了事故,那可能就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最后是“抢救费用”,它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这一规定详细说明了抢救费用的范围和界定标准,为后续的费用支付和保险理赔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机构在对伤者进行救治时,就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哪些费用属于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会依据这个标准来进行赔偿。 总之,《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通过对这些术语的解释,使得交强险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和明确,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让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有章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