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适用行诉法解释第90条?


行诉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90条是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 我们先来看它的具体内容,第90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通俗来讲,如果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处理事情,被告重新作出的决定结果和原来一样,不过依据的主要事实或者理由变了,这是被允许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况。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因为行政机关办事的程序不合法,而撤销了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不用受‘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行政行为’这个限制。因为之前的问题是程序问题,而不是事实和理由的问题。 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是对行政机关违规操作的一种约束,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前面的规定,还是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和原来基本一样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再次撤销这个行为,并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罚款等。 在实际案件中理解和适用第90条,首先要明确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事实或理由方面的问题,就要看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是否在主要事实或理由上有改变。如果是因为程序违法,那么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为时在事实和理由方面的限制就会相对宽松。同时,要注意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