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该如何解读?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是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正常管理和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该规定。 首先,了解一下辞退的概念。辞退公务员是指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这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不需要事先征得公务员的同意。 从辞退条件来看,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这里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简单来说就是公务员在每年的工作考核中,表现没有达到机关设定的基本要求。“不胜任现职工作”是指公务员的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无法满足当前岗位的工作需求。而“旷工或逾期不归”的规定,则是对公务员遵守工作纪律的要求。 辞退公务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由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然后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一定的权益。根据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辞退费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国家公务员办事员职务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此外,该规定还对不得辞退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等。这体现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既保障了机关正常的人事管理权力,又充分考虑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公务员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