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如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该条法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业务许可证对于保险相关机构的重要性。业务许可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颁发给保险机构,允许其从事特定保险业务的一种法定凭证。这就好比是一张“入场券”,有了它,保险机构才有资格在市场上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它代表着保险机构具备了从事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且经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而“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这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机构把自己的“入场券”交给了别人使用。转让是指把许可证的所有权让渡给他人;出租是将许可证在一定期限内租给别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出借则是无偿地把许可证借给他人使用。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一旦出现这种违法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就会介入处理。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况,会对违法的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目的主要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让违法机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其他机构效仿。 当情节严重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责令违法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意味着该机构需要暂时停止业务活动,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直到符合监管要求为止。而吊销业务许可证则更为严重,相当于取消了该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它将不能再继续开展相关的保险业务。 这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业务许可证随意转让、出租、出借,那么一些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就可能进入保险市场,这会增加市场的风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