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该如何解读?

我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结果工作一年多的时候公司无故要辞退我。朋友说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这一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能帮我维护什么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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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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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首先,我们要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含义。这指的是用人单位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擅自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比如,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劳动者,就属于这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设定了一系列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其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举例来说,如果您在公司工作了2年3个月,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是2.5个月工资。但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支付您5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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