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申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包含多个步骤。首先是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这一步就像是我们去办事,要先把自己的需求告诉办事的地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接着是受理程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会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方式。 之后是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有的还可能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这就好比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进行详细考察。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且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最后是决定程序。行政机关经过审查,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如果不符合的,行政机关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总之,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每个步骤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以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