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如何解读?

我牵涉到一起共同受贿案件,对于受贿数额认定这一块很困惑。不清楚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受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比如是按照个人实际所得,还是参与的受贿总额来算。想了解最高法研究室对此的研究意见具体该怎么解读,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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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受贿
  • #受贿数额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案件里受贿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此的研究意见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共同受贿的概念。共同受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各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 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受贿案件中,对于主犯,一般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的总数额来认定受贿数额。这是因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例如,在一个共同受贿案件中,主犯组织和策划了整个受贿行为,指挥其他人员具体实施,那么他就应当对整个受贿的数额负责。 对于从犯,通常按照其个人实际参与受贿的数额来认定,同时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在共同受贿中往往只是起到了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如帮助传递财物、提供信息等,所以只对其参与的部分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研究意见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行为人在共同受贿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分赃情况等。例如,即使行为人参与了共同受贿行为,但如果其实际分赃数额较少,且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在量刑时也会予以适当考虑。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部分行为人在共同受贿后又将部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的,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一般以其实际收受且未退还或上交的数额为准。但如果是在被司法机关发现后才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总之,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意见,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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