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解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我前段时间在深圳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损害赔偿纠纷。我听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关于这类案件的裁判指引,但是我不太懂里面的内容。我想知道这个裁判指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对我的赔偿纠纷有什么影响,具体该怎么解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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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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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是深圳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赔偿问题上产生的争议。在这类纠纷中,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是关键。该裁判指引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做了详细规定。比如,在车辆借用、租赁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裁判指引进一步细化了这里的“过错”情形,帮助法院更准确地判定责任。其次,赔偿范围也是大家关心的重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裁判指引对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让赔偿计算更加规范和公平。例如,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财产损害赔偿方面,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车载物品损失等。裁判指引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财产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计算方法。比如,对于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情况下,如果车辆损坏经过修复后能正常使用,通常不支持贬值损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车辆是待售新车等,可能会考虑支持贬值损失赔偿。此外,裁判指引还对交通事故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做了规定。比如,涉及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等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划分和赔偿处理。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如果各机动车均有责任,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总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让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有章可循,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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