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首先,明确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该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为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程度的盗窃行为进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数额依据。比如,一个人盗窃了价值两千元的财物,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解释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盗窃数额的认定。对于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这一规定使得在处理涉及外币的盗窃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数额计算方法。 再者,规定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这些情形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构成盗窃罪。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盗窃未遂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使盗窃未遂,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盗窃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仅仅关注盗窃是否既遂,还考虑到了盗窃行为的潜在危害。 最后,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一些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盗窃行为人,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机会。 总之,“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提供了详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盗窃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更加科学、合理,既打击了盗窃犯罪行为,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