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怎么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法条中提及的违反本法相关规定是有明确指向的。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就像是在市场上知名度很高、影响力很大的“明星商标”,如果有人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据此条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十五条规定的是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要是出现这种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的情况,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也能根据第四十五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六条第一款是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如果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若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规范而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按此条规定申请宣告无效。 第三十条说的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则强调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如果是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对于像您这样的小公司来说,如果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他人的注册商标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侵害到了您公司的权益,您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的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