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存疑时是否有利于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且存在疑问时,确实通常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都属于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例如证人的记忆偏差、个人情感、表达能力等,所以当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时,就意味着证据存在不确定性。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对案件事实存在疑问,而现有证据又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一原则体现了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当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使得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无法达到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时,就应当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处理。比如,如果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关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同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且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导致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与部分言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部分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而适用该原则。而且,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认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通常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也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但与刑事诉讼中的“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