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证据能够定罪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定罪方面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有时候证据形式比较单一,就是一对一的那种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给嫌疑人定罪。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一对一证据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定罪,什么情况下又不能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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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对一证据是有可能定罪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类型有很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关于一对一证据能否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达到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比如这一对一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能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同时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是可以定罪的。但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只有孤零零的一对一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不能定罪。总之,不能仅仅依据证据的形式是一对一就判定能否定罪,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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