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如何释义?

我想了解《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具体含义。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商标相关的事务,涉及到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听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这方面有关,但不太理解法条具体意思,想知道它到底规定了什么,在实际中是怎么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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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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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下面为您详细释义: ### 适用范围 这一条主要适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说,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就会受到该条规定的约束。 ### 审查主体和时间限制 审查主体是商标局,这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时间限制是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商标局审查商标申请的时间,目的是提高商标审查效率,避免审查时间过长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等待和损失。 ### 审查标准 商标局审查的标准是“符合本法有关规定”。这里的“本法有关规定”涵盖了《商标法》多个方面的要求。例如,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 初步审定公告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审查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局就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告期为三个月。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就会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总的来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框架和标准,有助于规范商标注册程序,保护商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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