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中,贩毒数量该如何认定?

我有个朋友涉及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现在对他的贩毒数量认定存在争议。我不太清楚在这种以贩养吸的情况下,法律上是依据什么来确定具体的贩毒数量的,是只算实际卖出的,还是包括自己吸食和被查获的部分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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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贩养吸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中,贩毒数量的认定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以贩养吸”的概念。以贩养吸是指犯罪嫌疑人既贩卖毒品,又通过贩卖毒品所获得的收入来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求。这是一种常见的毒品犯罪行为模式。 关于贩毒数量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对于已查获的毒品数量,通常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这是因为在以贩养吸的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既包括贩卖也包括自己吸食,但鉴于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查获的毒品都有可能用于贩卖,所以应全部计入贩毒数量。例如,警方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查获了一定数量的毒品,这部分毒品会被认定为其贩毒数量的一部分。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并不会从查获的毒品数量中扣除。即使犯罪嫌疑人有吸食毒品的情况,也不能因为其自身吸食而减少对其贩毒数量的认定。这是因为法律打击的是毒品的贩卖行为,而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时也有吸食行为。 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这部分毒品已经灭失无法查获,只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贩卖行为和数量,也会被认定为贩毒数量。比如,有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曾经贩卖过一定量的毒品,即使这部分毒品已经不存在了,该数量依然会计入贩毒总数。 法律依据方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总之,在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中,贩毒数量的认定综合考虑了已查获毒品、有证据证明的贩卖数量等因素,以准确打击毒品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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