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如何释义?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等环节有着重要的规定和意义,下面来详细为您解释。 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这就像是一场公平的“辩论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商标局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经过调查核实来做决定。正常情况下,在公告期满12个月内要给出结果,但如果遇到复杂的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还能再延长6个月。其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条文。 其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局最终决定让商标注册成功,会发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可要是异议人觉得这个决定不合理,认为不该让这个商标注册,就可以按照另外的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这个已注册的商标无效。这为异议人提供了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最后,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商标局觉得这个商标不能注册时,被异议人要是不服气,在15天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12个月内给出复审结果,特殊情况经批准能延长6个月。要是被异议人对复审结果还是不满意,还能在30天内向法院起诉,并且法院会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这个诉讼中来。这一系列规定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保障了商标申请人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标法第三十五条通过严谨的程序规定,平衡了商标申请人和异议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了商标注册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