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如何释义?
我想了解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具体含义。我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状况,不确定是否符合这条法律规定,想知道它是怎么解 释的,适用哪些具体情况,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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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已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下面来详细释义。
首先,法律条文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意味着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从一开始它就不具有商标专用权。打个比方,就好像这个商标从来没有被合法注册过一样。
接着,对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这就是说,在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基于这个商标已经做出并执行的一些判决、裁定、处理决定和已经履行的合同,不会因为商标被宣告无效而被推翻。比如,之前法院判决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并且已经执行完毕,即使后来这个商标被宣告无效,这个判决的结果依然有效。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里强调了“恶意”这个关键因素,如果商标注册人是恶意注册,并且给他人带来了损失,那么就需要进行赔偿。另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这是为了保证公平,如果不返还相关费用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就需要进行返还。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商标宣告无效后的各方利益,既保障了已经执行的法律程序和合同的稳定性,又对恶意注册和不公平情况进行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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