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的发票如何作废?

我开了一些发票,后来发现有问题,不知道该怎么作废这些发票。我不太清楚作废发票的流程和要求,也担心操作不当会带来麻烦。想了解一下,开的发票具体要怎么作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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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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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是指在发票开具后,由于各种原因(如开票信息错误、交易取消等)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宣布无效的操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同类型发票的作废条件和方式。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当月,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作废: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发票的操作流程如下:以增值税发票为例,进入开票系统,找到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作废,选择要作废的发票号码,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作废按钮。作废成功后,在纸质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全联次留存。 如果发票跨月了,就不能直接作废,而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执行。 总之,发票作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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