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大小怎么判断?


在行政诉讼中,判断证据效力大小是一个关键环节,它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如何判断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大小。 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据效力的基本概念。证据效力指的是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具有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在行政诉讼里,不同类型的证据其效力大小存在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和职能部门具有权威性,其制作的公文文书是依据法定程序和职权作出的,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例如,政府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较于普通的合同、信件等书证,其效力更大。 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根据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作出的,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是对案件现场情况的直接记录,能够真实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实际状况。档案材料是经过长期保存和管理的官方资料,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由于经过了公证机关或相关登记部门的审查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比如,交通事故中的车辆鉴定意见,就比当事人的口头描述更能准确地证明车辆的状况。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件和原物是证据的原始形态,能够最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而复制件和复制品在制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误差或篡改的情况,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相对较低。例如,合同的原件比复印件更具有证明力。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法定鉴定部门是经过法律授权和认可的专业机构,其鉴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严格的执业规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法庭主持的勘验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公正性保障,能够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勘验对象的实际情况。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经过中间环节的传递和加工,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更高。传来证据是经过转述、复制等方式间接获得的证据,在传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而听别人说的证言则属于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的证人,可能会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可能会受到质疑。而其他证人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相对更具有可信度。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审查和验证。而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由于无法对证人进行当面询问和质证,其可信度相对较低。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多个不同种类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一个孤立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判断证据效力大小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