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委托人清偿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委托别人帮我处理一些事务,现在涉及到债务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委托人清偿债务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不同情况下,我作为委托人到底有没有清偿债务的责任,希望能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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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关于委托人清偿债务有明确规定。首先要明白委托合同,它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 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债务时,委托人一般有清偿责任。因为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 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债务方面,存在不同情形。一种是受托人以代理方式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直接归委托人承受,委托人自然要直接负责清偿 。 另一种是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由此产生的债务名义上由受托人负担,实际上属于委托人的债务。在此情形下,既可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由委托人负责清偿,受托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 还有一种合同签订的情况,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也就是说,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直接负清偿债务的责任:一是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二是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三是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委托人不负担直接清偿责任,受托人直接承受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此外,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选择权。若第三人在受托人披露后选择了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则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 )。 相关概念: 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代理关系: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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