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立案材料的来源有哪些?

我最近对刑事立案这方面的事情比较关注,自己也在研究相关法律知识。但对于刑事立案材料到底都从哪来不是很清楚。想了解下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能作为刑事立案依据的材料都有什么途径可以获得 ,希望能详细给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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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报案就是单位和个人在工作生活里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举报则是单位或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而且报案、举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就是报案;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则是控告。 再者是犯罪人的自首。自首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而自动投案的。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但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最后是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像公安、检察、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或者公安机关在日常社会治安保卫工作、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工作等过程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作为立案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相关概念: 报案: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和单位向司法机关报告、揭发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控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包括公民和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控诉、告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行为。 举报:公民或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人和事,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报告的行为。 自首:犯罪分子作案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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