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是指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首先是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负有管理计算机网络服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国家机关里有一定工作职责,特别是和计算机网络服务管理相关的人,才可能成为这个罪的主体。比如,负责监管网络运营安全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这一主体条件,才可能涉嫌此罪。 其次是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计算机网络服务不能正常运行,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计算机网络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工作人员故意篡改网络服务的关键参数,这就是故意的表现;而因为工作粗心,没有及时发现系统漏洞并导致网络服务故障,则可能是过失。 然后是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计算机网络服务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管理秩序。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的行为,会干扰和破坏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比如,导致政府部门的网络办公系统瘫痪,影响政务处理的效率等。 最后是客观方面。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计算机网络服务不能正常运行,达到了严重后果的程度。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关于“严重后果”,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包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等情形。例如,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某大型电商平台的网络服务中断数小时,造成大量商家和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就可能被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因素,只有当这些条件都符合时,才能认定构成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