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丘比特”轮外国临时仲裁条款效力如何判定?

我遇到了和“丘比特”轮类似涉及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合同情况,不太清楚这种条款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不知道在实际案件里,法院是依据什么来判断这类条款有没有效的,很担心自己合同里的条款会不会被认定无效,想了解具体的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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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仲裁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丘比特”轮外国临时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临时仲裁的概念。临时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结束后仲裁庭即自行解散的一种仲裁方式。与机构仲裁不同,临时仲裁没有固定的仲裁机构来提供程序管理等服务。 关于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判定,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然而,对于外国临时仲裁而言,并不存在选定“仲裁委员会”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机构。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对于外国临时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外国临时仲裁条款,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其效力。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条款有效的基础。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清晰地表达了将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那么这一点通常能够得到认定。 其次,仲裁事项要明确。仲裁事项应该是具体、可确定的,不能模糊不清。比如,在“丘比特”轮案中,双方对于仲裁所涉及的争议范围应该有清晰的界定,否则可能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再者,虽然临时仲裁没有固定的仲裁机构,但当事人应该对仲裁规则、仲裁员的选定方式等仲裁程序事项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对这些关键程序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还要考虑该外国临时仲裁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仲裁条款的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条款肯定是无效的。 以“丘比特”轮案为例,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则,对外国临时仲裁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当该条款在意思表示、仲裁事项、程序约定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会被认定为有效。这样的判定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又维护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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