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犯罪行为。下面将详细解释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不用过多解释,大家都能明白。而“其他单位”,范围就比较广了,像一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包含在内。不过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畴。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违法的,还主动去做,并且是为了自己能得到好处,把这些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只是因为一时疏忽或者被胁迫接受了财物,并且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就不构成此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想象一下,如果公司里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就可能会为了私利做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这样公司的正常运营就会受到影响,大家对这个公司的信任度也会降低。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说行为人凭借自己在单位里的职位和权力来做事。“索取他人财物”,就是主动向别人要好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别人主动送好处,自己收下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这个利益有没有真正实现,只要有承诺、实施或者实现的任何一个阶段,都符合这个条件。并且,收受的财物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六万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