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判断国有公司人员的玩忽职守罪?

我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最近听说公司有个同事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是怎么去判断国有公司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想了解下判断的标准和依据都有哪些,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情形能说明这一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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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玩忽职守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判断国有公司人员的玩忽职守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要明确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国有公司人员来说,他们在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中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如果不认真履行这些职责,就可能涉及玩忽职守。 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代表国家对国有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经营等活动。比如国有公司的经理、部门负责人等,他们在工作中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在主观方面,国有公司人员玩忽职守罪通常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并不是故意要造成危害后果,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按照规定对公司的资金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公司资金被挪用,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情况就可能存在过失。 客观方面,要求国有公司人员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却违背职责没有履行,比如国有公司的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导致公司重要设备被盗。不正确履行职责则是指行为人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履行,比如国有公司的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采购了一批不合格的原材料,给公司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总之,判断国有公司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多个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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