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外遇离婚会怎么判?


在我国,当涉及女方有外遇而引发的离婚案件时,法院的判决主要会围绕几个关键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女方有外遇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这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证据。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的外遇行为,且调解无效,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轻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不准予离婚。 其次是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女方有外遇属于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可能会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但具体的比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裁量。 再者是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虽然女方有外遇,但这并不直接影响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资格,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孩子的意愿等多种因素来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过,如果女方的外遇行为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 另外,如果女方的外遇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为调查对方外遇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进行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