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特大诈骗案会怎么判?


在我国,对于外地特大诈骗案的判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执行。 首先,我们要明白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诈骗行为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就构成了特大诈骗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除了诈骗数额,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来量刑。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是惯犯,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或者其他后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外地特大诈骗案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的法院来审理,适用的法律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是在一些数额标准上可能会根据当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总之,外地特大诈骗案的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