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和婚后房如何判定?


婚前房和婚后房的判定,关键在于房屋购买的时间节点以及出资情况等因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来判定。一般来说,如果购房合同是在结婚登记之前签订的,并且购房款也是在婚前支付完毕,那么这套房子通常会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婚前房。比如,小王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且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小王的婚前房。这一判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财产认定的相关原则,强调财产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 其次,考虑出资情况。如果是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相对复杂。虽然房子在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分割的。例如,小张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贷,离婚时,妻子可以就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获得一定的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