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门面在离婚时怎么判?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我们婚内租了个门面做生意。现在不清楚这个租的门面在离婚的时候会怎么判,是会考虑谁经营得多就判给谁,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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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租的门面的处理主要涉及到租赁合同权益以及经营收益等方面的分割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租赁门面进行经营,该租赁权所带来的相关权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经营收益就可能包含了通过租赁门面进行经营所获得的利润等。 对于租的门面在离婚时的判决,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如果双方都希望继续经营该门面,法院会考虑谁继续经营更有利于门面的稳定运营,比如谁在经营过程中投入的精力更多、谁拥有更丰富的经营经验等。同时,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以确保获得租赁权的一方有能力继续承担租金等费用。 若一方希望继续经营,另一方则不参与,那么获得租赁权继续经营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会根据门面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以及剩余租赁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要是双方都不打算继续经营该门面,那么可以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对于因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费用或者获得的赔偿,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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