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协议书有必要公证吗?


在探讨协议离婚时协议书是否有公证的必要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方式。而离婚协议书则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证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 那么,公证能带来什么好处呢?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其证明力相对较高。在日后如果发生纠纷,公证文书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减少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而且,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会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然而,不进行公证也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书就没有效力。只要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就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另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时协议书并非必须要公证。是否公证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比较放心,并且相信对方会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进行公证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担心日后可能会发生纠纷,或者协议的内容比较复杂,涉及到较大的财产数额等情况,进行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证明力和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