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自首的底线?


自首是一个在刑事法律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大影响。通俗来讲,自首就是犯罪的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的罪行。 判断自首的底线,需要从法律规定的两个关键方面来考量。第一个方面是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就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还没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就好比一个人在犯错之后,内心受到良心的谴责,主动跑到相关部门去说自己干了坏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个方面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就是要把自己犯罪的过程、情节等都原原本本地说出来,不能隐瞒关键信息。如果只是交代了次要的犯罪事实,而隐瞒了主要的犯罪事实,那就不能算是如实供述。比如犯了抢劫罪,不仅抢了钱还伤了人,只说抢了钱而不说伤人的事,就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还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判断自首的底线,就是要严格按照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