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我有一家公司最近进行了分立,但是分立前公司还有一些债务没处理。我不太清楚这些以前的债务在公司分立后该怎么处理,是由分立后的某个公司承担,还是多个公司一起承担,具体的承担方式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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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当公司分立后,对于以前的债务处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来讲,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后,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而被要求的公司不能以债务应按比例分担为由拒绝。 例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在分立前有100万的债务。如果没有与债权人另有约定,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B公司偿还100万,也可以要求C公司偿还100万。B公司或C公司偿还后,可以按照它们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不过,如果在公司分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另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债务。比如,债权人与分立后的公司约定,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全部债务,那么就由这家公司负责偿还,其他公司不再承担该债务。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应该对债务的承担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及时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就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分立后的公司也应该妥善保存相关的协议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这样可以确保债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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