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如何立法?

我从事保险行业,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情况很关注。现在这方面的规定感觉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到底该怎么立法,有哪些要点和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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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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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探讨其立法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立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分散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风险。从这个目的出发,立法要确保该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也就是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不参保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其次,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立法。立法要清晰界定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哪些情况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哪些属于免责情形。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同时,该条例还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如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再者,保险费率的立法也是关键。保险费率应该科学合理,既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又要考虑投保人的承受能力。立法可以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原则和调整机制,如根据机动车的使用性质、车型、驾驶人的驾驶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的费率档次。同时,要建立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的赔付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另外,在理赔程序方面,立法要保障理赔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进行勘查、定损和理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最后,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也不可忽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当出现肇事逃逸等情况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时,救助基金可以垫付相关费用。立法要明确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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