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育怎样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外生育,通常指的是不符合当时生育政策规定而生育子女的情况。社会抚养费,简单来说,就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为补偿社会公共资源的消耗而征收的费用。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2021年之前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例如,在一些地区,如果是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的流程一般是,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去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这意味着自2021年之后,已经不再征收计划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