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是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破产情形时,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即公司本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 接着是法院受理与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然后是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之后进入债权人会议环节。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决策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再之后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小股东虽然不直接参与清算事务,但有权了解公司的清算情况,并且在公司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