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要让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多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是遗嘱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比如一个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就是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能是在别人的欺骗、强迫下写的,也不能是别人假冒遗嘱人写的,或者遗嘱被他人私自修改。例如,子女威胁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这样的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涉及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比如,夫妻一方在遗嘱中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另一方的份额也进行了处分,这部分关于他人财产的处分就是无效的。 另外,不同形式的遗嘱还有各自的形式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这些形式要求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