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怎么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可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要明确调解的方式和时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由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时间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而有所区别: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例如,如果事故造成一方骨折,需等待其治疗终结后再进行调解。 其次,调解前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对方的赔偿能力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状况,例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险的保额等关键信息。若对方具备充足的赔偿能力或者已为车辆购买了完备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在调解过程中便无需过度让步,相关的赔偿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另外,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申请理赔时,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款汇入受害人账户,若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也无法拿到赔偿款。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人(通常是车主),在调解过程中应对各项赔偿事宜进行周全考虑,需严格遵循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署协议,在赔偿项目方面切勿出现任何疏漏。 最后,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相关部门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