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怎么进行公证?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而遗嘱公证则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自书遗嘱公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申请。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若遗嘱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办理。申请时,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比如遗嘱人的身份证件,像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以及遗嘱书等。 接着是受理。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就会受理该公证申请。若材料不完整,公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然后是审查。这是公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公证员会对遗嘱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会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等。此外,还会审查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 最后是出具公证书。经过审查,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法律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