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司法鉴定不服该如何提出异议?


当在刑事案件中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时,有多种合法途径可以提出异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事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刑事司法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比如对尸体、伤情、精神状态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的救济途径。 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就会安排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检察机关会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等。如果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如果认为鉴定意见有问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让鉴定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总之,对刑事司法鉴定不服时,当事人要及时在相应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提出异议时,最好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合理的理由,这样更有利于异议的成功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