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如何取证?
在医患纠纷中,取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取证方式和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关键作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复制这些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其次是实物证据。比如在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等问题时,这些实物就是重要的证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再者是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者医护人员等了解纠纷情况,他们的证言也能作为证据。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尽量让证人以书面形式表 述,并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意证人的身份和与纠纷的利害关系,以保证证言的可信度。
另外,视听资料也很重要。比如在医疗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不过在进行录音录像时,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收集。这些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医疗现场的情况,为纠纷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最后,鉴定意见也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证据。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作出专业判断。
总之,在医患纠纷取证过程中,患者要及时、合法地收集各类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