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律所分所如何办理?

我想在外地开设一家律所分所,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不知道要准备哪些材料,向哪个部门申请,以及整个办理过程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让我少走些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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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所分所设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律所分所的办理涉及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条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一定条件。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才可以设立分所。这是因为具备一定规模和运营时间的律所,在管理、业务能力等方面更有保障,有能力开设分所并进行有效管理。 其次,分所应具备相应的设立条件。分所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分所能够独立、规范地开展业务。 接下来是申请流程。申请设立分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分所的住所证明;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然后,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分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最后,在设立分所后,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等后续工作,以确保分所的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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