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总所与分所的法人是怎样规定的?

我开了一家律所,现在打算开个分所。但我不太清楚总所和分所的法人方面的规定。比如分所是不是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所和分所法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有啥不同,我想弄明白这些,免得之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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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总所与分所的法人相关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像公司、企业等。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在总所与分所的关系中,分所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很多总所下设的分所就属于这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分所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一定的业务活动,比如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但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分所产生债务或法律责任时,先以分所自身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分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那么总所需要承担补充责任。这是因为分所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最终还是要追溯到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所。例如,某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因业务纠纷需要进行赔偿,分所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金额时,总所就要拿出资金来补足差额。 总所具有法人资格,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对分所的设立、运营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总所对分所的管理是基于其法人地位和内部的组织架构安排。同时,总所也要为分所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所以,总所与分所的法人规定是明确的,分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总所具有法人资格并对分所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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