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主体改变后该如何支付利息?
我有个案子,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现在被执行主体改变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利息该怎么支付,是按照原来的执行主体支付规则算,还是有新的规定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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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改变是指在执行程序里,因为某些法定原因,原本的被执行主体不再承担执行义务,转而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这可能是由于被执行主体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其财产被转移等情况。当被执行主体改变时,支付利息的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首先,关于利息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在被执行主体改变后,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通常是延续原执行案件的计算。也就是说,从原被执行主体应当履行义务而未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不会因为被执行主体的改变而重新起算。 对于利息的支付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时,变更后的主体要对原被执行主体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利息。例如,如果被执行主体是企业,在其发生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后的企业要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及利息;若是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要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债务及利息。 被执行主体改变时,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始时间基本保持不变,而支付主体则根据法律规定由变更后的主体承担。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主体改变且利息支付存在争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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