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供应商欠款如何赔付,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在商业活动中,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无法继续维持时,可能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对于供应商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欠款能否得到赔付以及如何赔付。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破产清算时供应商欠款的赔付方式以及破产清算的程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时供应商欠款的赔付问题。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供应商的欠款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这意味着,供应商的欠款要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权益、社保税费等优先事项得到清偿后,才会从剩余的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如果破产财产在清偿完前面的项目后没有剩余,那么供应商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或部分欠款的赔付。 接下来,我们看看破产清算的程序。一般来说,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破产。可以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如供应商)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阶段: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第三阶段:通知和公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第四阶段: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供应商作为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的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阶段: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第六阶段: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执行。 第七阶段: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总之,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供应商作为债权人要及时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最终能否获得欠款赔付以及赔付的比例存在不确定性,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是有可能的。





